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金龍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胡玉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24,5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41,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