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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金龍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胡玉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00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1 年1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裁判日期:2012-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