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原 告 龔福霖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宮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若誼被 告 曾鴻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登記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 月18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