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鴻彰
宮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若誼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鄭婷瑄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福霖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266 號請求移轉登記股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1,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7,8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