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275號上 訴 人 龔福霖被 上訴人 宮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若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4 月12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7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