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75號上 訴 人 龔福霖被 上訴人 宮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若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5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0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101 年6 月5 日民事查詢簡答表及本院101 年6 月6 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 紙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1 至212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