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 告 陽基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裕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許泓琮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王有義訴訟代理人 楊棣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 年1月6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