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7號上 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王有義被上訴人 陽基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月23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7,0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6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