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 告 李林秀
黃林秀蘭黃林秀鳳盧韻伶盧淑真盧美方李宛蓉李宛運李宛霖上訴人與林正男、蔡黃麗香間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207 號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1,412,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2,7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