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 告 丙男(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複 代理人 胡高誠律師反 訴 原告 甲男(姓名、年籍詳卷)
乙女(姓名、年籍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案件(本院99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9年度附民字第171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柒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暨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叁仟肆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連帶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訴部分:㈠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8年7 月2 日16時15分許,在中國某處
,撥打反訴原告甲○(下稱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因甲○開車不便接聽,而由同車之反訴原告乙○(下稱乙○)接聽電話,伊遂告知乙○,照伊於98年6 月12日20時34分傳予甲○之簡訊所示之「威力(2,7,11,22, 25,36+6 )和(6,15,16,27,34,37+6 )【下合稱系爭號碼組】」號碼,代為
1 次購買2 注連買3 期之威力彩,經乙○轉知甲○,甲○隨即驅車前往高雄市○○區○○路○○○ 號「漢生彩券行」,於98年7 月2 日16時21分44秒,代伊以系爭號碼組,投注連續
3 期,每期2 注之威力彩。同日晚間開出之威力彩頭獎即為系爭號碼組中之「(6,15,16,27,34,37+6 )」號碼(下稱系爭中彩號)。詎反訴原告均明知甲○係受伊之委託代為購買系爭中彩號之威力彩,應將系爭中彩號之彩券交付伊,由伊持以向銀行兌獎領款,竟共同違反原告委託,且未經伊之同意,先由乙○自98年7 月3 日起至同年月8 日間之某日止,於甲○之自小客車內,在系爭中彩號之威力彩彩券背面填上其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等資料,再由反訴原告於98年7 月8 日,共同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持前開已填寫乙○個人資料之系爭中彩號威力彩彩券提示兌獎,經中國信託核對彩券無誤,扣除稅捐後,於同日核撥頭獎獎金新臺幣(下同)739,996,023 元至乙○之中國信託帳戶內,共同侵占該彩金,致生損害於伊之財產。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扣得上開彩金中之738,822,587 元,已短少1,173,43
6 元。後中國信託則於101 年1 月11日始依高雄地檢署0000
000 雄檢瑞嵩100 執15056 字第21號函(下稱高雄地檢署函)指示發還扣案彩金,撥付至伊設於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下稱土銀鳳山分行)之帳戶(下稱原告帳戶)。伊受有全部彩金739,996,023 元,自98年7 月9 日起至
101 年1 月8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合計92,499,503元之損害,暨上開短缺之1,173,436 元,與此部分自98年7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害。爰先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規定之請求權,後依民法第544 條受任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請求反訴原告連帶賠償損害等情。並聲明:反訴原告應連帶給付伊93,672,939元,及其中117 萬3,436 元部分,自98年7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㈡反訴原告則以:反訴原告否認甲○受原告之委任購買自98年
7 月2 日起連續3 期之威力彩彩券,甲○係基於自行付費購買威力彩券之意思購買彩券,並因而中獎,乙○雖於98年7月2 日下午接獲原告來電,惟原告並未委託購買投注,且甲○對此事完全不知情。其次,附表一編號8 所示錄音檔,有錄到乙○對原告稱:「我出錢出力出風險」等語,可知系爭中彩號彩券確實為甲○出資購買。又原告從大陸回國後,於與反訴原告數十通電話及簡訊聯絡中,均未提及要回彩券之事,顯見原告並未委任反訴原告購買彩券。再者,附表一編號18錄音檔中,有甲○:「你不只簽霸王牌而已」、乙○:
「我沒有受委託也是事實」、甲○:「莫須有的罪名」等之對話,參以原告答稱:「對、對」等詞以觀,足見反訴原告未受原告委託。此外,原告之手機錄音明顯有所隱瞞,且錄音檔有遭剪接、變造之情形,原告請求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反訴部分:㈠反訴原告主張:原告並未於98年7 月2 日委託反訴原告代為
購買當期威力彩彩券,詎其於得知反訴原告以先前使用之系爭號碼組自行購買彩券,並中得頭獎後,竟以變造刑事證據及誣告等方式逼迫反訴原告將中獎彩金及其孳息交付原告。本件原告利用刑事程序,向高雄地檢署請求交付上開扣押之彩金,並於101 年初取得款項。惟原告既未委託反訴原告代購彩券,則原告受領上開彩金及其孳息,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應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反訴原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先為一部請求150 萬元等情。並聲明:原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50 萬元。
㈡原告則以:刑案部分已經判決處反訴原告侵占罪定讞,反訴
原告領取之獎金確屬犯罪所得之贓物,應屬被害人即原告所有,原告領回扣押彩金,並無不當得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於98年6 月12日20時34分,以其行動電話傳送「威力(
2,7,11,22,25,36 +6 )和(6,15,16,27,34,37+6 )【即系爭號碼組】每期兩注,連買五期,共一千元。五期,共一千元。多謝」之簡訊予甲○,委託其購買威力彩券,連續5期無人中彩券頭獎。
㈡甲○於98年7 月2 日16時21分44秒許,向位於高雄市○○區
○○路○○○ 號之漢生彩券行,購得系爭號碼組連買3 期之威力彩券。同日晚上第000000000 期威力彩開出頭奬號碼為「(6,15,16,27,34,37+6 )」(即系爭中彩號)。
㈢乙○於中獎彩券背面填寫個人資料後,與甲○於98年7 月8
日前往中國信託,兌領彩金739,996,023 元,全部彩金均先匯入乙○之帳戶。
㈣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扣得上開彩金中之738,822,587 元。中國
信託於101 年1 月11日高雄地檢署函指示發還扣案彩金,撥付至原告設於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之帳戶。㈤反訴原告因涉嫌共同侵占彩金,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起訴,
本院以99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判決反訴原告共同犯背信罪,各處有期徒刑2 年,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99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 號判決撤銷改判處甲○等共同犯侵占罪,甲○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乙○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下稱系爭刑案)。
四、本件之爭點為:㈠原告於98年7 月2 日16時15分許,有無以電話透過乙○,委
託甲○代為簽購系爭號碼組連買3 期之威力彩?甲○是否依原告委託代為簽購?㈡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請求權,請求反訴原告連帶給付彩金利息92,499,503元及彩金差額1,173,436 元及差額部分利息,有無理由?㈢反訴原告本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原告給付1,500,000
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有於98年7 月2 日16時15分許,以電話透過乙○,委託
甲○代為簽購系爭號碼組連買3 期之威力彩,甲○並依原告之委託代為簽購。理由如下:
1.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 條定有明文,故當事人要約承諾意思表示一致委任契約即成立,不以書面、交付金錢、報酬為要件。經查:
⑴原告係於98年7 月2 日16時15分許,在中國大陸某處,以公
司門號電話撥打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由乙○接聽電話等情,為反訴原告所不否認(本院卷㈢第219 頁),亦與通聯調閱查詢單所示通話時間相合(見98年度他字第5723號卷第65頁背面、120 頁,98年度偵字第30828 號卷第14頁)。是原告於98年7 月2 日16時15分許,確有打電話予甲○,但由乙○接聽電話等情,亦堪認定。
⑵再參以通聯調閱查詢單(98年度他字第5723號卷第65頁背面
)顯示,乙○自98年7 月2 日16時15分32秒起以甲○之行動電話接聽原告之電話,共通話112 秒,於此期間內,其行動電話基地台之移動位置,係由高雄市○○區○○路○○○ 巷○○弄○ 號基地台移往民益路136 號基地台等情,參諸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24日遠傳(企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基地台涵蓋範圍圖、高雄市○○區○○路○○○ 號地圖、高雄市○○區○○路○○○ 巷○○弄○ 號地圖各1份(98年度偵字第30 828號卷第25至29頁、99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卷㈡第22、23頁)所示之各該基地台之涵蓋範圍以觀,堪認原告與乙○從下午4 時15分32秒通話到4 時17分許之期間內,乙○與甲○行動電話之行進方向,係○○○區○○○路進入沿海一路,屬於移動狀態而非靜止中,此適足以表示乙○通話時是在車上,且該車當時是從中山四路小港機場開往沿海一路,迄至乙○通話結束時之4 時17分許,乙○所乘車輛之位置已進入沿海一路無訛。本件甲○於98年7 月2日16時21分44秒許,以人工選號之方式向漢生彩券行,購得系爭號碼組連買3 期之威力彩券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參以通聯調閱查詢單(見98年度他字第5723號卷第65頁背面)顯示,原告與乙○通話結束之4 時17分起至甲○下注之時為止,甲○之行動電話別無他人撥出與接入之通聯紀錄,暨當時甲○行動電話又為乙○所持用,則甲○於乙○與原告通話結束後之2 至3 分鐘,即以人工選號完成系爭號碼組之下注手續,亦堪認定。又原告於系爭刑案告訴之始,即主張其於98年7 月2 日與乙○通話時,委託甲○以系爭號碼組連續投注3 期等語(98年度他字第5723號卷第18頁),亦與甲○於漢生彩券行投注之期數恰好相符,若甲○未受原告委任,係臨時起意自行圈號投注,為何要以系爭號碼組投注?再者甲○若僅臨時起意,則以原告之前已經連續五次未中獎之系爭號碼組試試手氣,衡之常情,應以一注較有可能,自不致與原告指定之連續投注期數均相吻合。詎本件甲○於乙○與原告通話結束後之2 至3 分鐘,即以人工選號完成系爭號碼組之下注手續,且下注之期數又與原告指定者相同,顯見甲○於乙○通話結束後,應已知悉彼等通話內容,並同意接受原告委任後,隨即於4 時21分至漢生彩券行,依原告委託投注之系爭號碼組及期數下注。是原告主張:98年7 月2 日是新的1 期,所以伊在該日下午4 點多打電話給甲○,當時是乙○接聽的,乙○說甲○在開車,伊有跟乙○說,要下注同上次簡訊相同號碼2 注,簽3 期,乙○叫伊放心,會幫伊購買等情,當非臨訟杜撰之詞,堪予採信。反訴原告辯稱:乙○雖於98年7 月2 日下午接獲原告來電,惟並無委託投注之行為,且甲○對此事完全不知情云云,即不足採。
⑶又原告提出與反訴原告對話之手機錄音檔,均經系爭刑案審
理時勘驗(見99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卷㈠第174-185 、206-
216 、231-236 頁,99矚上重訴3 卷第137-158 頁)無訛,其中附表一編號7 、8 、14、25、26號檔案內容如下:
①附表一編號0(0000000000.amr):
原告:「我算出來啦,喂!」甲○:「嘿。」原告:「我算一下,扣掉印花稅,大概7億3千6百……」甲○:「喔~好原告:所以大爆了(台語)甲○:好。」原告:「我禮拜天趕回去。」甲○:「好。」原告:「啊你彩券要好好保管。」甲○:「好啦。」②附表一編號00(0000000000.amr ):
原告:「我跟你講確認的電話。」乙○:「好。」原告:「你要不要抄一下。」乙○:「喔,我抄起來喔!,多少?」原告:「0000000000。」乙○:「這我知道啦,這支我知道,我本身以前作這行的,
這我知道。」原告:「0000000000喔,找一個高小姐。」乙○:「好,高小姐,你放、你放心啦。」
……乙○:「好啦,我跟你講啦,我會幫你聯絡然後跟他確定時
間,一定要帶你去啦。」原告:「你跟他要求星期一啦。」乙○:「好啦好啦。」③附表一編號00(0000000000.amr):
乙○:「……我們為了他今天給我們搞這種飛機,還不相信
我,不然我們一開始就會講沒有了,……」乙○:「你聽的懂意思嗎?我就跟你講從頭到尾,如果我是
這種人……,我不是那種人,如果是我們當天晚上就跟你回說沒有了,……你先聽我講完啦……再多我都不會快樂,你聽懂我意思嗎?我要過一輩子安安心心的,有生命跟小孩子才能享受,我才不要這樣子。」乙○:「我跟你講喔,我一定會把……重點啦,我跟你講啦
,你把帳戶啦,輸入我的那個啦,你聽的懂嗎?」乙○:「把你的帳戶輸入,你不是會輸入嗎?你把你的帳戶
輸入啦。」④附表一編號00(0000000000.amr):
甲○:「……,剛剛我停在路邊跟你講,我跟你講,現在就
是這樣啦,領到,我匯進去你的帳戶,你的帳戶給我」。
乙○:「喂,我一定會匯給你,我跟你講,我有命才有錢花
,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我一定會匯給你的,……」乙○:「我絕對不會給你獨吞的啦,因為我不喜歡我一輩子
都不快樂啦,放心好了啦。」乙○:「我講一句最白的意思就對了,我跟你講那一天就跟
你講,我沒有下,對不對,我直接跟你講我沒有下就好了,為什麼要跟你講有下?而且還一直講等你回來再處理,等你回來再處理,……」乙○:「啊我就說,我們在那影印(彩券)的時候啊,影印
後才傳真嘛,你不相信我才會叫我影印嘛!」乙○:「在我的認知,你帳戶一定要給我,我才有辦法匯給
你,我希望說死一個人,有沒有,錯一個人,不用兩個人都全部錯。」原告:「好啦,帳戶是電話中念給你嗎?」乙○:「不用,你用傳真就好。」原告:「用傳真?」乙○:「你用傳簡訊的,因為我怕記錯的話,那很糟糕了。
」乙○:「我跟你講領到了,一定會匯給你,一定要相信我,
我不可能為了金錢讓我……」乙○:「對啦,我一定,我不會說我出了銀行門口喔,告訴
你,我在銀行裡面就直接匯了。」甲○:「(彩券)我不知道你身份證字號,所以我寫我的,
……」甲○:「現在已經一個人曝光了,你不用再曝光,錢我會匯
給你,你安安穩穩的過生活。」原告:「沒啦,也是要給你回饋,你知道嗎?」甲○:「這回饋有沒有,認為回饋,「你認為要回饋多少給
我,你自己講。」乙○:「你甘有聽懂我的意思,……我為什麼要跑?既使我
願意答應他,你給我的回饋,我分些給他,……」乙○:「我就是都懂,所以我才會講說,等你回來才處理,
你回來才處理,等你回來,就硬要這樣,現在說這些已經來不及,傷害已經造成了。」乙○:「他會是那種人就不會跟你說,他有。他會是那種人
,就不會跟你說有,他跟你話沒有就好了。」乙○:「因為我會這樣想,他們那些人都是吃好到處報,你
分給我的,我給他,不是我不給他,我怕他們吃不知道飽啦,怕吃好到處報,因為那種人喔。……」乙○:「捐款啦原告:喔,那也是要捐啊」乙○:「因為我想說沒經過你的同意,我不知道……他會洗
腦」原告:「我是認為要捐啦,這種就是要捐啦,就捐兩千萬,
兩千萬整,然後以後每一年自己再捐獻,以後再託……」乙○:「我也知道,……甲○在問你說,他說要捐款的時候要捐多少」。
乙○:「我知道,現在問題是,因為我知道你會緊張,這是
正常的,所以說現在我會負責把錢,你戶口給我,我絕對保證,我就算有錢也沒命可以花,所以我一定會把錢匯到你的戶頭去。」⑤附表一編號0(0000000000.amr)
乙○:「問題是說我從頭到尾,就一直跟你強調說我會給你
,你聽懂嗎?我從頭到尾就說我會給你,你一直不知在怕什麼?」⑥參諸反訴原告於系爭刑案審理時,並不爭執勘驗之手機錄音
檔內之聲音,確屬反訴原告與原告間之對話(見99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卷㈠第58頁)。暨反訴原告前於系爭刑案審理時辯稱:之前(非本案)原告委託彼等簽彩券的情形,原告會打電話來委託簽彩券,在封牌結束投注前(晚上八點前),不管原告在哪裡,他一定會叫人來拿彩券並當場付錢,從來沒有等開獎之後才來拿彩券的情形;所以欲傳真中獎彩券給丙○、與原告討論一起去領彩券獎金、討論有關贈與稅或寫支票、寄支票、寫借據、被報章媒體報導彩券中獎、幫原告和銀行或承辦兌獎人員聯絡兌獎事宜、向原告要帳戶號碼及要匯錢到原告帳戶等情事,均是彩券中獎之後才發生,並非原告委託簽購彩券,因為原告以前委託簽購彩券,在封牌結束投注前,都會將拿彩券拿走,沒有開獎之後才來拿彩券的情形等語(見99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卷㈡第59至60頁、第61頁、第70頁及背面);以及原告於系爭刑案審理時亦陳稱:
之前伊委託反訴原告買彩券,反訴原告都會把中獎彩券給伊,由伊去兌獎領款,沒有傳真彩券的問題,也沒有幫伊和銀行或承辦員聯絡中獎的事情或幫伊兌獎的情形等情相互以觀(見99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卷㈡第44、45頁),足見附表一如上所示錄音檔之對話內容,確實是本案彩券中獎後兩造間之對話討論內容。再觀附表一如上所示檔案記錄之兩造對話內容(如上開①至⑤項所示),衡之客觀事理、社會常情以觀,顯可認定本案中獎人應係原告,而非甲○。尤見甲○於98年7 月2 日16時21分44秒,以系爭號碼組,在漢生彩券行購買3 期之威力彩,確係受原告委託代為簽購,而非甲○自行簽購無訛。據上,原告委託甲○代為簽購威力彩之委任關係,已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則甲○於受委任後,在98年7 月2 日16時21分44秒購買之威力彩,即係依委任關係代原告所簽購無訛。
⑷至反訴原告辯稱:附表一編號8 之錄音檔,原告對於乙○稱
:「我出錢出力出風險」等語,並不爭執,可證原告未委任購買彩券。況系爭中獎彩券如係原告委託簽注,依常情及經驗法則,原告從大陸回國後,應該會急於將該彩券追回,然從兩造間數十通電話及簡訊聯絡,竟未見原告提及要回彩券之事,實啟人疑竇。其次,附表一編號18之錄音檔,曾有甲○:「你不只簽霸王牌而已」、乙○:「我沒有受委託也是事實」、甲○:「莫須有的罪名」,丙○:「對、對」之對話,詎系爭刑案審理法官有成見、斷章取義,未為有利於反訴原告之認定,顯有不當云云。然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8 錄音檔全部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事實上係乙○於對話中,雖表示自己一定會給原告彩金,卻又藉口種種理由避不與原告見面之意旨,並非原告承認其未委託甲○購買彩券,以及審酌附表一編號18號錄音檔全部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則為乙○與原告各執一詞,爭執兩造之和解條件應如何擬定,始能獲得無罪判決之意旨,原告並無贊同反訴原告之說法,均堪認定,足認反訴原告上開辯稱,均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⑸反訴原告以上開手機原始錄音檔係遭剪接、中斷,致有利於反訴原告之對話內容被隱匿云云。經查:
①原告提出之手機錄音檔於系爭刑案當庭勘驗結果,除附表一
編號1 、3 、15、16、29所示檔案內容與本件無關,另編號
13、21、23、27號所示檔案無談話內容之外,其餘錄音檔記錄兩造間之對話,內容及語意應答均連貫乙節,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99矚重訴第1 號卷㈠第174-185 、206 、216 、231- 236頁,99矚上重訴第3 號卷第137-158 頁),已徵反訴原告抗辯錄音檔遭剪接、隱匿等,不可採信。其次,反訴原告曾於系爭刑案審理中,針對附表一編號2 、4-6 、8-12、14、26、27號之12個錄音檔案之錄音譯文,指定98處質疑遭到剪接之剪接點,聲請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經該局函覆:「送鑑錄音光碟,共計12個檔案,分別註明為勘驗錄音檔B-M ;待鑑錄音內容所指疑有中斷處,其錄音談話內容後語氣均連貫,未發現有中斷情形;複使用KAY-MuLTi Speeh 聲紋儀檢查輸入上述之語音訊號(Waveform),其聲紋圖譜並無出現『中斷』之痕跡」等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聲紋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附本院卷可稽(99矚上重訴第3 號卷第115 頁) 。並經鑑定人戊○○、己○○證稱:現今數位化錄音之錄音檔案,使檔案剪輯較類比式錄音容易,增加鑑定難度,然反訴原告於系爭刑案中指定之全部100 個剪輯點,經聆聽並以聲紋儀展開待鑑語音與背景噪音圖譜後,認為待鑑聲音與背景音均連貫,錄音中間聲音並無中斷等語(本院卷㈢第86-100頁),堪認反訴原告於該次聲請鑑定前,除未懷疑附表一編號7 所示檔案之聲音內容,係經過剪輯變造外,其餘所指經剪接之附表一編號2 、4-6 、8-12、
14、26、27號之12個錄音檔案,經鑑定並無中斷及剪接,應堪認定。
②又反訴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連同附表一編號7 檔案及其餘編
號14、25、5 、6 、4 、2 、8 、10、11所示之錄音檔,另行指定與系爭刑案審理時不同之剪接點,請求鑑定。經本院委請之中華工商研究院針對扣案手機記憶體進行還原工程後,於手機內卸除式記憶卡內,除發現多出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錄音檔外,其餘還原所得之29個檔案,其檔案名稱、檔案大小、建立日期、修改日期、錄音時間長度等記錄值,均與還原前已存在如附表一編號1 至29所示之檔案相同,有中華工商研究院提出還原比對結果附卷可憑(鑑定報告第55至60頁),足見反訴原告抗辯不可採。另還原所得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錄音檔,經本院勘驗後,其內容與本件爭議無關,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㈢第61頁),爰不予審酌。又比對還原前附表一編號1 至29號檔案本身之系統記錄值(即檔案名稱、檔案大小、建立日期、修改日期、錄音時間長度)結果,其中附表一編號1 至6 、10至25、27至29號錄音檔,其建立日期與修改日期相同,符合檔案之原始狀態。至編號
7 、9 、26雖顯示檔案建立日期比修改日期晚;暨編號1 、
8 亦顯示建立日期比修改日期早,致不能遽認此5 筆檔案處於原始狀態,然因此部分檔案,於比對還原所得之原始檔後,兩批檔案之檔案大小、錄音時間、聲音內容均相同,故僅能得知此5 筆檔案可能被做了某個動作,致影響修改日期與建立日期,但此5 筆檔案並無經過剪接之證據,亦有鑑定報告及鑑定人吳宜純、林孝婷之證述在卷可憑(鑑定報告第62至64頁,本院卷第100-127 頁),可知編號1 、7 、8 、9、26所示錄音檔,因為還原前後之檔案大小、時間長短、聲音內容仍為一致,則此部分縱非原始狀態,或可能有人為因素介入,然所變動者亦非關檔案所記錄之聲音內容,不能僅憑其系統值於建立日期、修改日期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即認定手機內卸除式記憶卡內檔案之聲音內容經過剪接;至附表一其餘之檔案,則處於未經變動之原始狀態,均堪認定。是反訴原告一再以檔案系統值關於建立日期、修改日期不一致之情形,辯稱原告有變造錄音檔之聲音內容,不足採信。上開結果,既係針對附表一編號1 至29所示檔案本身所為之判斷,即不因檔案存檔之檔案夾而異其判斷結果,故縱使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檔案,與其餘附表一編號1 至6 、8 至29位於不同名稱之資料夾內,亦無從認定原告有變動檔案之聲音內容。再者,手機本身內建記憶卡內,本無如表一編號7所示0000000000之錄音檔,雖還原出現該檔名之錄音檔,然經本院觀察該還原出之檔案,其建立日期與修改日期,均為相同,可知該檔案被刪除前,應為原始檔案,此一檔案之建立日期、檔案大小、錄音時間長短,又均與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檔案相同,更足認該檔案之聲音內容,與附表一編號7檔案之聲音內容相同,自不能遽認檔案之聲音內容經過變動,從而,反訴原告僅以內建記憶卡內還原出之0000000000之錄音檔曾遭刪除,卸除式記憶卡內附表一編號7 之檔案修改日期早於建立日期,辯稱原告變造檔案云云,洵不足採。
③另扣案手機對於其錄音建檔之命名機制,固係依照啟動錄音
當時手機內建時鐘之時間,自動產生檔名,然建檔當時該手機內時鐘之時間,未必與中原標準時間相符,亦未必與網路時間或電信業者之系統時間相符,而手動錄音之錄音時間長短,涉及手機錄音鍵之操作啟動、關閉時間之誤差,或電話未接通即開始錄音,或未到通話結束即關閉錄音等變因,以及手機錄音所設定之聲音品質,錄音檔案經其他電腦解讀所認定之時間,未必與實際通話時間相符,以及手機時鐘之時間,與電信業者之電腦系統認定之通話時間,均未必一致等機制問題,尚難逕以以錄音檔之檔名所顯示之建立日期,或錄音檔之錄音時間,與電話通聯記錄電腦資料所載通聯之時間有所不符,遽認手機原始錄音檔之內容遭剪接之情事,亦經林孝婷、吳宜純說明在卷(本院卷㈢第120-125 頁),自不能以檔名所示之建檔時間與通聯紀錄不符,及錄音檔之錄音時間與電話通聯記錄電腦資料所載通聯時間有所不符,遽認檔案之聲音內容經過變造。此外,兩部不同人持有之手機之內建時鐘間,亦未必分妙不差,縱使各該不同手機內錄音建檔之檔名,顯示錄音時間接近或相同,亦未必為同一次通話之錄音,兩檔案間更無通話或錄音時間必定一致之理,更不能直接以不同手機內檔名近似之錄音檔之通話時間長短不同,主張任何一部手機之檔案經過剪接。反訴原告以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檔案,其檔名所示之建檔時間與通聯紀錄不符,附表一編號18、19所示檔案之錄音時間,與反訴原告提供相似檔名之錄音檔之錄音時間不一致,附表一編號14、7 所示錄音時間與通聯記錄電腦資料所載通聯之時間長度不符,辯稱:原告有變造電磁紀錄云云,亦不足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甲○依委任關係代原告簽購彩券,即係為原告處理事務,該
代為簽購之彩券即應交付委任人原告,該彩券簽中頭獎,亦應由委任人原告於彩券背面填寫其姓名、身份證字號等個人資料後向銀行兌領彩金。此參諸乙○於系爭刑案審理時證稱:伊經甲○告知,知悉甲○本想將中獎彩券傳真給原告;伊有跟原告討論98年7 月13日三個人一起去領獎等語(見99年矚重訴字第1 號卷㈡第59頁背面、60頁),核與甲○及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所陳:原告要求甲○將中獎彩券傳真給原告,甲○本來要拿去影印、傳真給原告,已經出去了,之後又回來不影印,甲○有跟原告說,到超商被人家看到,所以不敢影印;本案中獎甲○有與原告討論98年7 月13日大家一起去領獎等情相符(見99年矚重訴字第1 號卷㈡第44頁及背面、66頁、70頁背面、71頁)。足見甲○並未依照其與原告間之委任契約關係,將所購彩券交付原告,此情並為乙○所知悉。
⒉其次,乙○於中獎彩券背面填寫個人資料後,與甲○於98年
7 月8 日前往中國信託,兌領彩金739,996,023 元,全部彩金均先匯入乙○之帳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中國信託98年8 月17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乙○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資料、98年8 月19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 號函、98年11月27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威力彩頭獎彩券影本各1 份附卷可按(見98年度他字第5723號卷第114 至118 頁、121 頁、98年度偵字第30828號卷第21、22頁),堪可認定。參諸反訴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均陳稱:乙○在甲○之自用小客車上,將乙○的姓名及身份證字號等資料填寫在中獎彩券的背面,當時甲○也在車上,有看到乙○在填寫資料,當時車子停在何處忘記了,時間是在98年7 月3 日以後,98年7 月8 日以前填寫的;在彩券背面填寫乙○的名字、身份證字號時,兩人就決定自己去領獎,不讓原告一起去領獎等語;暨甲○另陳稱:伊與乙○於98年7 月8 日去銀行兌獎,事先沒有告訴原告,原告並不知道等語(見99年矚重訴字第1 號卷㈠第55頁背面、第56頁、第60頁、第70頁背面、71頁)。則甲○受原告之委託代簽購彩券,非但未依約將代為簽購之彩券交付原告,持以向銀行兌獎,反與乙○討論後,擅自將中獎之威力彩券交由乙○在彩券背面填寫乙○個人資料,共同決定自行去銀行兌領彩金,自屬侵害原告權利。倘參諸反訴原告又於98年7 月8 日,未經原告之同意,擅自持威力彩彩券,向中國信託提示兌獎,經核對彩券無誤後扣除稅捐,旋由銀行於同日核撥獎金739,996,023 元入乙○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乙節以觀,顯見反訴原告共同謀議意圖不法領得頭獎獎金,且於不法領得獎金後,將之侵占,而共同侵害原告之權利甚明。從而,原告本於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原告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即屬有據。
⒊反訴原告兌領之彩金,為739,996,023 元,全部彩金均先匯
入乙○之帳戶,而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僅扣得上開彩金其中738,822,587 元,中國信託則於101 年1 月11日,始依高雄地檢署函之指示,發還扣案彩金,撥付至原告設於土銀鳳山分行之原告帳戶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請求反訴原告連帶賠償該短缺之金額1,173,436 元,及原告應得全部彩金自98年7 月9 日起至101 年1 月8 日止按法定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共92,499,503元(計算式:739,996,023 ×0.05×2.5 =92,499,50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93,672,939元(計算式:72,499,503+1,173,436=93,672,939),係屬有據。原告另請求反訴原告連帶給付上開1,173,
436 元,自98年7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其中自98年7 月9 日起至101 年1月8 日間之利息,核屬重複請求,不應准許,其餘自101 年
1 月9 日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仍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末者,反訴原告既係侵占應交付委任人即原告之威力彩頭彩
彩金739,996,023 元,則原告依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示,自中國信託取得上開彩金,即有法律上原因,反訴原告主張原告受領彩金,為不當得利,反訴請求原告返還1,500,000 元云云,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本訴部分:原告依民法第185 條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反訴原告連帶給付93,672,939元,及其中1,173,436 元,自101 年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先位主張之法律關係既獲勝訴判決,則備位主張之法律關係即民法第544 條之損害賠償責任,請求反訴原告賠償損害,即無庸審酌。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原告返還1,50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琇晴附表一┌─┬──────────────────┬──────────────────────────┐│編│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報告書 │本件刑案就系爭錄音檔案勘驗 ││ │(出處:鑑定報告書第55-61頁) │(出處:①他字卷第81-105頁 ││ │ │ ②99矚重訴1卷㈠第174-185、206-216、231-236頁││ │ │ ③99矚上重訴3卷第137-158頁) ││號├──────┬──────┬────┼────────┬────────┬────────┤│ │還原前既存之│還原後所得之│比對結果│①調查局所做之通│②第一審於99年7 │③第二審於100 年││ │檔案 │檔案 │ │話錄音譯文 │月26日、99年8 月│5 月24日準備程序││ │ │ │ │ │9 日、99年8 月30│中勘驗 ││ │ │ │ │ │日準備程序中勘驗│ │├─┼──────┼──────┼────┼────────┼────────┼────────┤│1 │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 │ │與本案無關。 ││ │ │ │ │ │ │P.138 │├─┼──────┼──────┼────┼────────┼────────┼────────┤│2 │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錄音檔J-00000000│錄音檔J-00000000│第一審已勘驗。 ││ │ │ │ │00,P.91反-92 │00,P.212-213背 │P.138 ││ │ │ │ │ │面 │ │├─┼──────┼──────┼────┼────────┼────────┼────────┤│3 │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 │ │與本案無關。 ││ │ │ │ │ │ │P.139 │├─┼──────┼──────┼────┼────────┼────────┼────────┤│4 │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錄音檔I-00000000│錄音檔I-00000000│第一審已勘驗。 ││ │ │ │ │00,P.91 │00,P.211-211背 │P.138 ││ │ │ │ │ │面 │ │├─┼──────┼──────┼────┼────────┼────────┼────────┤│5 │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錄音檔F-00000000│錄音檔F-00000000│第一審已勘驗。 ││ │ │ │ │00,P.87反-88 │00,P.182 背面- │P.138 ││ │ │ │ │ │184 │ │├─┼──────┼──────┼────┼────────┼────────┼────────┤│6 │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錄音檔G-00000000│錄音檔G-00000000│第一審已勘驗。 ││ │ │ │ │00,P.88反-89反 │00,P.206-208 │P.138 │├─┼──────┼──────┼────┼────────┼────────┼────────┤│7 │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錄音檔A-00000000│錄音檔A-00000000│ ││ │ │還原後多出來│ │00,P.81 │00,P.235 背面- │ ││ │ │的檔案 │ │ │236 │ │├─┼──────┼──────┼────┼────────┼────────┼────────┤│8 │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錄音檔K-00000000│錄音檔K-00000000│第一審已勘驗。 ││ │ │ │ │00,P.92反-93 │00,P.214-216 │P.138 │├─┼──────┼──────┼────┼────────┼────────┼────────┤│9 │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錄音檔H-00000000│錄音檔H-00000000│第一審已勘驗。 ││ │ │ │ │00,P.90-90反 │00,P.208 背面- │P.138 ││ │ │ │ │ │210 背面 │ │├─┼──────┼──────┼────┼────────┼────────┼────────┤│10│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錄音檔L-00000000│錄音檔L-00000000│第一審已勘驗。 ││ │ │ │ │00,P.93-94反 │00,P.231-234 │P.138 │├─┼──────┼──────┼────┼────────┼────────┼────────┤│11│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錄音檔M-00000000│錄音檔M-00000000│第一審已勘驗。 ││ │ │ │ │00,P.94反 │00,P.234 背面- │P.138 ││ │ │ │ │ │235 │ │├─┼──────┼──────┼────┼────────┼────────┼────────┤│12│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錄音檔E-00000000│錄音檔E-00000000│第一審已勘驗。 ││ │ │ │ │00,P.87-87反 │00,P.181 背面- │P.138 ││ │ │ │ │ │182 │ │├─┼──────┼──────┼────┼────────┼────────┼────────┤│13│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 │ │無談話內容。 ││ │ │ │ │ │ │P.138 │├─┼──────┼──────┼────┼────────┼────────┼────────┤│14│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錄音檔B-00000000│錄音檔B-00000000│第一審已勘驗。 ││ │ │ │ │00,P.81反 │00,P.174 │P.138 │├─┼──────┼──────┼────┼────────┼────────┼────────┤│15│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 │ │與本案無關。 ││ │ │ │ │ │ │P.139 │├─┼──────┼──────┼────┼────────┼────────┼────────┤│16│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 │ │與本案無關。 ││ │ │ │ │ │ │P.138 │├─┼──────┼──────┼────┼────────┼────────┼────────┤│17│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 │ │檔案000000000 ││ │ │ │ │ │ │,P.140-142 │├─┼──────┼──────┼────┼────────┼────────┼────────┤│18│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 │ │檔案0000000000 ││ │ │ │ │ │ │,P.144-147 │├─┼──────┼──────┼────┼────────┼────────┼────────┤│19│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 │ │檔案0000000000 ││ │ │ │ │ │ │,P.139 │├─┼──────┼──────┼────┼────────┼────────┼────────┤│20│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 │ │檔案0000000000 ││ │ │ │ │ │ │,P.147-152 │├─┼──────┼──────┼────┼────────┼────────┼────────┤│21│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 │ │無談話內容。 ││ │ │ │ │ │ │P.138 │├─┼──────┼──────┼────┼────────┼────────┼────────┤│22│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 │ │檔案0000000000 ││ │ │ │ │ │ │,P.139-140 │├─┼──────┼──────┼────┼────────┼────────┼────────┤│23│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 │ │無談話內容。 ││ │ │ │ │ │ │P.138 │├─┼──────┼──────┼────┼────────┼────────┼────────┤│24│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 │ │檔案0000000000 ││ │ │ │ │ │ │,P.152-158 │├─┼──────┼──────┼────┼────────┼────────┼────────┤│25│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錄音檔C-00000000│錄音檔C-00000000│第一審已勘驗。 ││ │ │ │ │00,P.82-82反 │00,P.174 背面- │P.138 ││ │ │ │ │ │175 背面 │ │├─┼──────┼──────┼────┼────────┼────────┼────────┤│26│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錄音檔D-00000000│錄音檔D-00000000│第一審已勘驗。 ││ │ │ │ │00,P.83-87 │00,P.175 背面- │P.138 ││ │ │ │ │ │180 背面 │ │├─┼──────┼──────┼────┼────────┼────────┼────────┤│27│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 │ │無談話內容。 ││ │ │ │ │ │ │P.138 │├─┼──────┼──────┼────┼────────┼────────┼────────┤│28│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 │ │檔案0000000000 ││ │ │ │ │ │ │,P.142-144 │├─┼──────┼──────┼────┼────────┼────────┼────────┤│29│0000000000 │0000000000 │兩者相同│ │ │與本案無關。 ││ │ │ │ │ │ │P.138 │├─┼──────┼──────┼────┼────────┼────────┼────────┤│30│無相對應檔案│0000000000 │ │ │ │ ││ │ │還原後多出來│ │ │ │ ││ │ │的檔案 │ │ │ │ │└─┴──────┴──────┴────┴────────┴────────┴────────┘附表二
1.附表一編號8 錄音檔(0000000000)譯文全文乙○:「我跟你說,我不怕警察不怕白道,你聽懂嗎?我也不怕
你告我,只是說我不願意,不願意,你聽懂嗎?我告訴你我沒作虧心事,問題出在說,因為我出錢出力出風險,就是我也可以讓法院去裁定阿,問題是說,我從頭到尾,我都沒有,我都一直跟你強調說,我會給你,你聽懂嗎?我從頭到尾都有說我會給你,阿你一直到一直到,簡單說不知道你在怕什麼」丙○:「是你在怕不是我在怕」乙○:「對嗎?我從頭到尾,都說我會給你,不知道你在怕什麼
,阿因為你怕後,我會」丙○:「你的口頭上保證是沒效的,只是我保證你也會認為沒有
效,乾脆就2 個人雙方面都坐下來講」乙○:「因為我跟你說有嗎」丙○:「因為怎樣?」乙○:「…你…我不知道,事情演變到這種程度,…」丙○:「我們不要拖拖拉拉,我現在就是聽你建議而已」乙○:「我就跟你說丙○:「你說你的錢匯給我,那也只是口頭上而已,對我來講也
沒有保障阿」乙○:「絕對有,我告訴你絕對有」丙○:「沒有保障,以你們現在你是暗的我是明的,你們怎麼去
作我都不知道啦,彩券還在你們手上,阿中國信託還說不然13號這個約定期間」乙○:「阿我就分析給你聽,你把他當作你是銀行的人,他一定
要找頭獎得主阿,哪有給人說日子去抓,用膝蓋想也知道」丙○:「我不知道」乙○:「我問你啦,他去告訴人家,告訴人家他有義務保護頭獎
得主,他會把日子告訴人家去搶劫嗎?」丙○:「他就是有告訴我」乙○:「這樣我早知道也不要告訴你日子,我要是這樣我早就不
會告訴你日子,對嗎?」丙○:「沒有啦我不管啦反正我現在要求看你建議」乙○:「我問你啦,銀行會保護頭獎得主嗎?會不會怕人家去搶
劫啦,去跟人家講日子」丙○:「照理說都會那個,我知道啦,我現在只想聽你建議而已
」乙○:「阿我說這樣,你一直都不相信,我現在就是說,現在的
難題就是說,阿你不相信我」丙○:「我真的不相信你了」乙○:「你不相信我我也不相信你」丙○:「對阿,那就見面嘛,來信任嘛」乙○:「我會證明給你看」丙○:「你口說無憑啦,口說無憑嘛,要就雙方面見面,立下一
些字據嘛,立下一些合約嘛」乙○:「我怕阿」丙○:「你怕什麼怕?到了百貨公司到了公共場所等等,你會怕
什麼怕?」乙○:「我怕你會幹掉我阿,你不要說什麼百貨公司,我們不用
走出大門嗎?」丙○:「那那你建議嘛,建議嘛,叫你建議你又不建議」乙○:「阿我就跟你說有嗎,…有時候你就叫我到菜市場等什麼
東西…我覺得從頭到尾你會分析我也會分析,ㄟ從頭到尾後,你都沒有顧到我們的安全啦」丙○:「我現在在穿衣服穿鞋子了,我真的要去律師事務所了」乙○:「阿我就…」丙○:「我還是強調我不聽你那一些啦,你強調後」乙○:「…你說你不聽我那一些,我就跟你解釋,我就跟你講過
了,你聽懂嗎,我就跟你說從頭到尾,我都說」丙○:「你都說會會錢給我嘛」乙○:「對阿錢會給你阿」丙○:「但是口說無憑阿」乙○:「…我從頭到尾我有說,阿我不給你錢還是…」丙○:「ㄟㄟㄟ那都口說無憑啦,我們見面之後,立下切結書等
等,那都有法律效果,你這一點不應該閃吧」乙○:「那我問你啦誰保障我啦?…」丙○:「好啦好啦,公開地點你們決定啦,你們決定嘛,你們決
定公開地點阿」乙○:「我告訴你後,你冷靜聽我說,好不好?」丙○:「我冷靜不來」乙○:「我知道你現在後,冷靜聽我講,別說…」丙○:「好阿我聽你講阿我聽你講阿」乙○:「…我跟你講下去你心理覺得講下去大家氣氛越爛,所以
我想說等你冷靜後…」丙○:「我沒辦法,因為公開見面你們又不要」乙○:「(甲○:…)你有沒有聽到我老公講的?」丙○:「什麼?」乙○:「你有聽到我老公在旁邊講的(甲○:…說一句難聽的啦
)」丙○:「什麼啦,你說什麼我沒聽到」乙○:「他說不怕人家烙狠話啦,事情要處理不是烙狠話可以解
決的」丙○:「對阿事情真的要處理阿,但是你們又不出面阿,你們又
不出面阿,你們為什麼不出面嘛?你先回答我這個嘛,為什麼不出面?出面的時間地點都是你們挑的阿」乙○:「(甲○:…不會跟你通電話…)我跟你說,我會分析,
不出面的原因我跟你講很多,是要講幾次阿,你自己去想去想清楚,你再打電話給我」丙○:「ㄟ」
2.附表一編號17錄音檔(0000000000)譯文全文乙○:「你常常」丙○:「蛤?」乙○:「你常常,我在講的意思,先把門關起來好不好」丙○:「我?」乙○:「先把門關起來,我啦,我說我啦」丙○:「喔喔」乙○:「先把門關起來,比較不會那個…因為我說說說後來會越
講越激動,先把門關起來,阿現在沒辦法了,我就跟你說有時候,有時候,作…那不是我,我是各平凡人,我不是聖人,今天說到激動性,我就,我就越來越大聲,所以先把門關起來」丙○:「對阿所以大前天那通電話是你,是你關電話的嘛,還是
?」乙○:「我…我關電話?那是…丙○:氣到,你就是氣到就對了
」乙○:「阿不生氣才怪勒,你…像你說那種話我不生氣嗎?」丙○:「我告訴你」乙○:「我覺得你,沒有…」丙○:「別再拖了」乙○:「沒有誠意,是阿」丙○:「別再拖了,因為4 月19號馬上就要來了,阿我現在,我
跟你說後,我現在人在台灣但是我明天我就,明天下午,下午我飛機就跑去國外了,所以你要是可以,我現在要約你,你若可以,你考慮看看,若是可以明天早上,我們在律師那邊見各面」乙○:「因為有嗎後,因為重點」丙○:「嘿」乙○:「重點」丙○:「嘿」乙○:「是覺得有嗎後」丙○:「嘿」乙○:「重點就是說,你現在見面有嗎後,說不出個所以然來,
見面就像那天黃律師說的,阿你…」丙○:「不然你要我說怎樣嘛?你要叫我說怎樣嘛?對嗎?我哪
裡說不出所以然,我都講事實出來了」乙○:「什麼叫事實阿?你編的謊言,事實?」丙○:「沒有啦,不是,我們現在別說那個,你說那個謊言不謊
言那個」乙○:「你跟我說…」丙○:「在沒和解之下,法庭上在講的,我們現在是專心來講和
解的事情」乙○:「我也知道」丙○:「嘿,所以說什麼謊言不謊言」乙○:「因為我跟你說,不然你是,我是說你說的啦,你私底下
講的,就是…你私底下講的或是在法庭講的,那個現在都劃清,因為…因為你都說你…我就聽不下去,你聽懂嗎,因為你根本就是沒有那個…」丙○:「阿不然你,不然你覺得什麼是誠意?什麼叫聽得下去?
你再說阿」乙○:「因為,我…我就跟你說有嗎後,我的訴求是什麼」丙○:「阿你的訴求就是那個阿,無罪開釋嘛,後,無罪那判決
嘛」乙○:「阿因為,我就跟你說你們…你們從頭到尾都用嘴巴講的
,我跟你說白紙寫黑字,這樣才可以…」丙○:「對阿白紙寫黑字也是要和解條件有辦法成就,雙方面都
有那個,那個意思,說你那個條件,然後和解,才白紙寫黑字阿」乙○:「對阿阿問題是說,你…你跟律師都在拐我,都在拐我,
我有感覺你跟律師都在拐我,阿這邊趕快寫一寫就沒事了」丙○:「難道不是這樣?那個律師也是你的律師,你現在是說你
的律師嗎?律師也是你的律師,我們要相信他們專家阿」乙○:「你…你的律師也是這樣講阿」丙○:「對阿對阿黃律師也是這樣講嘛,對嗎?要寫下去阿,寫
下去才算是和解,阿至於要怎麼寫我們就相信他們兩個,兩個專家了嘛,對嗎?他會替我們想阿,阿最主要的事情就是那個阿,就是無罪辯護無罪判決阿,對不對?還是你自己不相信你自己的律師阿?」乙○:「不是,因為有嗎後,因為我…我今天不相信的有嗎後,
是你」丙○:「恩,我們的條件實,條件都可以我們就寫在那個和解書
裡面,哪有什麼不相信的問題阿」乙○:「因為有嗎後,因為你…你跟你的律師講的通通是用嘴巴
講的,我跟你講的有嗎後,我今天我…我今天有嗎後,知道…我現在用嘴巴講的…用嘴巴講的好像騙我們…我要白紙寫黑字」丙○:「阿本來就要白紙寫黑字,這有什麼困難,本來就要寫進
去了,我們的和解條件他們也要寫進去阿,難道不是嗎?」乙○:「那就是我講的阿,因為你…你白紙寫黑字,上面你就要
寫,我給你的後,是明牌錢ㄋㄟ」丙○:「是明牌錢?」乙○:「對阿那給你…」丙○:「是不是明牌錢這給律師去研究啦,你或許就另外一個角
度也可以說阿,譬如說我們現在爭論的事什麼,2 千塊到底有沒有給你的那個,你可以寫說其他的用語,叫律師去頭痛,不是我們要去頭痛,對不對?」乙○:「我…我講給你聽,對啦,可是有嗎後,他們畢竟是有嗎
後,他們2 個畢竟是像我們在說的,他們畢竟是…雖然是法律人沒有錯,不過當事人,當事人還是畢竟是我們兩個啦」丙○:「對阿對阿」乙○:「別說後,別說有嗎後,我們現在別說,不止說你不止一
宗說簽霸王牌而已啦,你聽懂嗎…」丙○:「蛤?不止什麼?簽霸王牌?」乙○:「對阿有阿」丙○:「簽霸王牌什麼意思阿?」乙○:「我沒有義務,我沒有義務,那是事實阿,我沒有接受你
的委託也是事實阿,是不是阿?為什麼不可以吃?我只要錢給你就好了,對嗎?等於我說的都是事實阿,我…」丙○:「不然換我簡單問你一句啦後,我簡單問你一句啦後,譬
如說好啦我順你這個啦,我順你這個什麼明牌說啦,阿你錢可以像照我說的這樣給我嗎?」乙○:「我…我可以…你若覺得我說的你可以接受,我告訴你事
實上,因為…你…我告訴你的你可以接受,你說的我可以接受,你講的我早就…」丙○:「真的嗎?譬如說我要是接受你說的,譬如說我若是接受
你說的,什麼作明牌,明牌說嘛後,阿你同意給我7 成,這你會接受嗎?」乙○:「我告訴你,我要的是快樂,我…我告訴你我不要,我這
段日子也受夠了」丙○:「當然大家都馬受夠了,我為了這件事情也常常跑回來臺
灣阿,我也受夠了阿,我是做生意人,不會像你們這樣啦」乙○:「我受夠了我受夠了,這你說的阿…吃陽春麵也是在過日
子阿」丙○:「對對對」乙○:「吃陽春麵同樣也是在過日子,我…我賺那麼多錢我會快
樂嗎?我重點是說,我今天不要不要,那是我被人污衊,這種感覺這種日子,你知道嗎?」丙○:「對阿你」乙○:「…我小孩都還未成年嘛」丙○:「親朋好友都會看你怎樣,阿小孩之後也知道一些,看你
怎樣嘛,對嗎,我知道你不要這樣阿,但是我」乙○:「我問你啦,就像你說的,就像律師跟我講的,我錢也花
不完阿」丙○:「對對」乙○:「問題是說,花不完放一邊,重點我的名譽要回來阿,我
不要被人家冤枉我」丙○:「好阿」乙○:「冤枉成這個樣子那和我的孩子以後,我是說給你聽」丙○:「抬不起頭來阿,再來勒?」乙○:「我問你我問你一句話啦,我幾歲啦,我…我還可以活幾
年啦?你聽懂嗎?我可以活幾年,可是我就是要讓小孩知道,我不可以背負不需有的罪名」丙○:「對對」乙○:「我的小孩都還未成年,…」丙○:「對對對這樣子啦,我再跟你確認一下,阿如果我們同意
你的什麼,明牌說啦後,你同意我的7 成,給我7 成嗎?」乙○:「我跟你說」丙○:「你若是確認,我會去找那個蔡律師研究一下,研究那個
雙方都高興嘛」乙○:「我告訴你…」丙○:「你要先回答這個問題阿」乙○:「我原則上…原則上…你…因為你…我就跟你說過了…因
為銀行的放一邊,我的原則從頭到尾都給他放一邊啦,你聽懂嗎?我就跟你說這個原則下,才有可能」丙○:「這個原則什麼原則你要說阿」乙○:「我就跟你說這個原則就是我剛剛說的那樣」丙○:「你剛剛說的是怎樣?」乙○:「…不要背莫須有的罪名」丙○:「對阿,不需要莫須有的罪就是說你的明牌說嘛,報明牌
嘛」乙○:「對對對對對」丙○:「對不對?但是相對的後,那個那個幾成的錢你也要說阿
,是不是把我弄到變1 成?」乙○:「阿那個跟你說的,這種問題我原則上沒問題阿」丙○:「原則上沒問題」乙○:「我沒有跟你說我…我跟我老公…我跟我老公畢竟我們兩
個,我們兩個畢竟現在是冷戰中」丙○:「冷戰中」乙○:「最主要我們兩個現在冷戰中」丙○:「嘿」乙○:「…我們兩個你明明知道,他是屬於一個大孩子」丙○:「大孩子喔」乙○:「你聽懂我意思嗎?」丙○:「大孩子大孩子意思是什麼?任性還是怎樣?我聽不懂」乙○:「不是因為他,他這個人」丙○:「對憨直?」乙○:「…他的為人,你像地偵組還有需要他舊有的資料,你聽
懂嗎?他毫不避諱」丙○:「蛤?」乙○:「他毫不避諱的去救人,他毫不猶豫的跟他非親非故都會
跑去救」丙○:「恩這樣很好阿」乙○:「…不要讓他…不管我們兩個,我跟我老公以後的走向怎
麼樣,你聽懂嗎,我也沒說…他畢竟是孩子的爸爸…」丙○:「對對這樣啦那個像我們剛剛講的這個啦,明牌說啦給我
7成這個,我我打電話給蔡律師啦,後」乙○:「你再打電話給我吧」丙○:「我再打電話給你吧」乙○:「好啦,你再打電話給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