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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16號聲 請 人 厲馥華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6 月2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田育菁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1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