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12號上 訴 人 李宏祥被 上 訴人 王聖勳(原名:黃祥哲)訴訟代理人 胡詩梅律師
李玲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101 年度雄簡字第108 號101 年5 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7 月26日第一審補充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同年3 月7 日下午4 時宣判,但因上訴人聲請法官迴避,依上規定於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終止訴訟程序,是無可能依原訂時間宣判,從而自應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郭文通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