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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保險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27號上 訴 人 許美文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解除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 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本院亦無從據以核定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裁判日期:201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