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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保險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27號上 訴 人 許美文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訴訟代理人 陳郁成

葉香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除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 月23日本院101 年度保險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