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55號異 議 人 林胤丞
林厚權林珮仙林詠千上 四 人 林榮閣法定代理人
許莉卿異 議 人 許莉卿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淑媚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六中第八行關於訴訟費用計算式「1,498,720+548 =1,498,720 」之記載,應更正為「1,498,720+548 =1,499,268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