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亡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亡字第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 理 人 呂信立(檢察事務官)失 蹤 人 劉景盛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景盛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宣告劉景盛(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劉景盛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 、2 項及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景盛(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據高雄市大寮區戶政事務所100 年4 月26日高市大寮戶字第1000002093號函略以:劉景盛設籍高雄市○○區○○里0 鄰○○○村0 號,失蹤人劉景盛失蹤已逾7 年以上,函請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等語。本件失蹤人劉景盛未婚,無子女或其他二親等親屬,其因竊盜案件於77年12月1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有期徒刑

7 月,於78年3 月24日徒刑執行完畢釋放,並由高雄市大寮區戶政事務所代辦登記遷出原戶籍地臺北市○○區○○里○鄰○○○路○○號,於78年3 月18日逕為失蹤人口註記(列管案號S03882),出監後未曾出境,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無榮民安養紀錄、無使用殯儀館、塔位、公墓等殯葬設施或火化紀錄,故失蹤人劉景盛失蹤迄今已逾7 年,尚未尋獲。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家催字第41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0 年9 月28日將該裁定刊登於民眾日報第10版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依民法第8 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625 條、第

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宣告失蹤人劉景盛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高雄市大寮區戶政事務所100 年4 月26日高市大寮戶字第1000002093號函、100 年5 月31日高市大寮戶字第1000002651號函、失蹤人劉景盛之戶籍資料、螢幕視窗資料傾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00 年3 月16日高市警林分戶字第1000031578號函、查訪情形一覽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 年

3 月14日移署資處雲字第1000035840號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0 年3 月10日輔統字第1000000354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0 年3 月15日高市殯葬處雄字第1000001224號函、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作業、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件為證,以上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家催字第

415 號公示催告民事聲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之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劉景盛確係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應堪認定。而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22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劉景盛死亡,應予准許。

四、本件劉景盛自78年3 月24日徒刑執行完畢釋放後失蹤,計至85年3 月24日,已滿7 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裁判日期:20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