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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仲執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執字第4號聲 請 人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因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雖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9,268,633 元,依仲裁法第5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繳納聲請費5,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部分,尚不足4,000 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裁判日期:201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