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315號聲 請 人 崇實機車出租行法定代理人 梁旗操相 對 人 高正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正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高正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聲請人崇實機車出租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聲請狀所載之「機」與印章之「机」何者為正確?(如為獨資,應更正聲請人名稱為「梁旗操即崇實機(或是机)車出租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