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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司票字第 5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315號聲 請 人 崇實機車出租行法定代理人 梁旗操相 對 人 高正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正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高正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聲請人崇實機車出租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聲請狀所載之「機」與印章之「机」何者為正確?(如為獨資,應更正聲請人名稱為「梁旗操即崇實機(或是机)車出租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