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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234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455號債 權 人 黃慶輝債 權 人 黃丁福債 務 人 王順福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順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系爭買賣契約之約款給付貸款金額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叁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受遲延所受之損害金額捌拾貳萬捌仟貳佰叁拾陸元,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及利息云云。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王順福已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影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