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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53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771號債 權 人 王伯群債 權 人 許玉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馬占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請求之利率及利息起算日(系爭聲請狀所附票號237245號、237246號二紙本票金額合計新台幣425,000 元之發票日均為民國97年5月1日,本件請求上開票據金額自民國97年1月5日計息之理由為何?另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為借款、票據追索權或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若為票據追索權始能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惟須釋明各票據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