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98號聲 請 人 元鴻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許仙花訴訟代理人 莊淑婉上聲請人元鴻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通知人「莊淑婉」與聲請人不一致,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與聲請人一致之票據權利人「元鴻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上,倘該票據係已由受款人背書轉讓予通知人莊淑婉,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