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即被繼承人田薛娥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田薛娥(女,民國八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田薛娥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
141 號(聲請狀誤載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114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田薛娥(女,民國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0 年7 月1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嗣依鈞院101 年度司家催字第95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於101 年2 月3 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又聲請人業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田薛娥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向大眾銀行申請提供被繼承人田薛娥之存款證明、查訪其最後設籍地址之鄰居,瞭解其生前有無遺物及債權債務情況、代辦申報遺產稅、申辦將其遺產轉至遺產管理人帳戶代為管理,後續尚須查訪其債權債務關係、公示催告期間保管其遺產、公示催告期滿後清償債務、移交遺產等管理遺產事宜,另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費用新臺幣(下同)2,195 元。為便於日後遺產管理終結前聲明參與分配,而有核定本件報酬數額之必要,為此,狀請鈞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田薛娥死亡後,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且未經親
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田薛娥之遺產管理人。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民事裁定外,另據其提出太
平洋日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戶政規費收據、大眾商業銀行收據等件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2,000元(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規定,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