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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司聲字第 1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31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相 對 人 王瑞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零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13-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