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即祥峻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聲請人聲請核定清算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祥峻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理 由

一、按法院選派之清算人,其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此為非訟事件法第177 條準用同法第174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選定為祥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祥峻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101 年4 月18日就任後,經清查祥峻公司之資產計為新台幣(下同)12,063,661元,債務總額為64,247,986元,故祥峻公司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伊已於101 年9 月5 日聲請破產宣告,而有聲請裁定清算人報酬以參與分配之必要;又伊就任後因代理祥峻公司進行訴訟及非訟程序、登報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申請土地登記謄本等,支出閱卷影印費、登報費及規費合計5,909 元,並多次至祥峻公司設址處查訪、瞭解最後經營狀況及資產處理情形,暨受理債權人申報及統計債權資料、編列債權、債務表。爰聲請酌定伊任清算人之報酬。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1 年4 月11日101 年度司字第11號裁定

選派為祥峻公司清算人,並告確定,有該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憑。又祥峻公司之股東兼董事僅孫桂柱1 人,未設置監察人;而孫桂柱於100 年11月1 日死亡後,其繼承人黃素珍、孫夢萍、孫祥峻等人均聲明拋棄繼承各情,亦據前揭確定裁定認定在案,並有祥峻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稽。是祥峻公司已無董事或監察人可資徵詢,聲請人擔任祥峻公司清算人之報酬,由本院酌定之,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就其主張代理祥峻公司訴訟、受理債權申報等事務及

支出清算程序所需費用5,909 元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通知書、聲請人函文、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函、資產表、負債統計表、聲請破產狀、登報證明、購買票品證明單等為證。本院審酌前揭清算歷程、聲請人處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祥峻公司清算人之酬金,酌定為40,000元,係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甯 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