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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楊淑慧

李明芳王枝才柯秀絹相 對 人 博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美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解散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聲請人欄「柯秀娟」之記載,應更正為「柯秀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聲請狀及歷次書狀均誤載「柯秀絹」為「柯秀娟」,致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裁判日期:2012-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