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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4號聲 請 人 張玲玲即尖美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2-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