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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3號聲 請 人 劉昆明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昆明為建億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建億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建億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由聲請人擔任清算人清理其名下資產,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爰聲請指定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更正函等文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214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1 年度司司字第171 號聲請清算終結事件等卷核閱無訛。而聲請人係建億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實際參與整個清算過程,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由其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俊維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