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趙傳亨關 係 人 佳東塑膠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趙傳亨為佳東塑膠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佳東塑膠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佳東塑膠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東公司)業經清算完結,聲請指定趙傳亨為簿冊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佳東公司之清算人,而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之事實,業已提出佳東公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依法即無不合,又佳東公司建議將該公司各項簿冊文件,指定由趙傳亨保存,而趙傳亨亦同意擔負此保存職務,亦有佳東公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聲明書各
1 份附卷可按,本院審酌趙傳亨為佳東公司之清算人,對相關資料之保存可期待付出心力,亦堪認其適合擔任此職務,爰指定由趙傳亨為佳東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