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康祺旺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律師被 告 毅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春山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就契約書約定「其他假日之加班費,底薪之1 倍計算」,惟被告實際上並未加倍給予加班費此部分之事實,具狀主張或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