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林豪哲
林慶耀林俐瑩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被 上訴 人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撫恤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87,301 元,應繳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