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 陳儀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學院間因本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45號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345,583 元(73,035元×59.5=4,345,5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0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