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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勞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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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2,173 元,應繳裁判費為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工資等
裁判日期:2013-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