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585號原 告 丁明孝
夏淑蘭原告與被告邱薦儒、吳欣寧、海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1 年6 月25日裁定移送審理(98年度附民字第332 號),嗣原告於101 年9月18日擴張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台幣3,500,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