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742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陳正民被 告 陳玟琪(原名:陳暖)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被 告 劉宥鑫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於民國101年11月7 日擴張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1,825,0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尚應繳納裁判費1,7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