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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審訴字第 1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770號原 告 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 告 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朱挺介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被 告 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 李佳航人原告與被告李佳航即長谷民生大樓管理負責人、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除去妨害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追加訴之聲明,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裁判日期:201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