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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審訴字第 17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790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自強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公法上爭議部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次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 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00-000-000(1) 政府採購案」有公法上爭議,請求確認兩造間上開採購之法律關係不成立,並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128,200元,是本件係因公法上之爭議而涉訟,依首揭法條規定,應提起行政訴訟,並以管轄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茲原告向無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提起本訴,顯有未合,自應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31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日期:201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