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947號抗 告 人即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抗告人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審訴字第1947號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9 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