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審訴字第 1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125號原 告 吳國雄被 告 陳玉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犯通姦罪,爰依法請求判決離婚,並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給付贍養費等情,核屬離婚事件、因離婚之損害賠償事件、夫妻財產之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因離婚之給與贍養費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2 項第2 款、第3 項第3 款、第5 項第1 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