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423號原 告 陳世斌
陳喜村陳佳伶陳怡彣陳季足原告與被告鄔佳勳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裁定移送審理(101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1 號),嗣原告於101 年12月14日民事準備書狀追加原告陳喜村、陳佳伶、陳怡彣、陳季足,追加被告莊黃金也即榮樹企業行,並擴張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971,213 元【計算式:2,471,213 元+(1,500,000 元×3 )=6,971,213 元】,應補繳裁判費7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