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審訴字第 2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429號原 告 蕭南隆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被 告 陳慧亭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利用其愛慕之情,並無與原告結婚之真意,因見原告家境優渥,竟藉口與原告共組家庭,向原告索取購買禮品之費用新台幣(下同)11萬元,並進而騙取原告於訂婚當天下聘200 萬元,及訂製金飾贈與被告,而兩造已於民國100 年10月29日舉辦婚宴,原告婚後並支付家庭生活費用10萬元予被告,又應被告要求給付購買家電用品之費用41萬元,詎被告事後竟拒絕與原告辦理結婚登記,並多次與友人在外過夜未歸,甚至於101 年2 月後與原告斷絕聯絡,原告認兩造婚姻為無效,訴請返還婚約贈與物,並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1 、2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