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審訴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89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樓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自強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有關原告所指私法上爭議部分,因所欲確認者乃兩造於民國93年7 月27日就工程案號00-000-000⑴水平支撐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不成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原告因本件訴訟標的所獲得之利益乃係得不依上開契約履約,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乃屬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有關所指公法上爭議部分,本院將另行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附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裁判日期:201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