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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審訴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89號抗 告 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即原告

8樓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樓相 對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鐘自強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1 年度審訴字第289 號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裁判日期:201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