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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審訴字第 20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015號原 告 陳淑美被 告 吳順發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 年9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日期:2012-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