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審訴字第 20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062號原 告 邱錦昌原 告 方世彥被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劉炎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7,449,28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75,1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7,335元,原告尚應補繳20,65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1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