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原 告 孫屏台原 告 孫自元被 告 孫自強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分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被繼承人孫殿臣於民國101 年1 月1 日死亡,所有與遺產相關文件、資料、資訊等皆掌握於被告手中,爰請求被告將違法提領之動產繳回並依法完成遺產分配,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