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279號反訴原告 倬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廣璿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麥陳金枝間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