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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家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5號聲 請 人 歐陽昱相 對 人 歐陽衍凱上當事人間撤銷認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認領事件,聲請人即歐陽昱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然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得知其有所得資料2筆,為新台幣(下同)6,341元;財產資料3筆,為957,175元。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顯非無資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 蘊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