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58號聲 請 人 陳雪梅相 對 人 劉瑞鍾上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婚姻關係,業經大陸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10年1 月27日以(2009)蕉民初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判准兩造離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屬實,爰依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據其提出上開大陸判決暨生效證明書、公證書等各1 份為證,固堪信為真實。惟聲請人前曾向本院提出聲請,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家聲字第34號裁定認可上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有上開裁定影本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無誤。從而,本件聲請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