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林雪敏相 對 人 楊明會

楊毅林上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西元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2011)津法民初字第六七二六號所為「原告楊明會與被告林雪敏之子楊毅林,由被告林雪敏直接撫養。案件受理費四0元,由原告楊明會負擔。」之民事調解書。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又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於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 條、第74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雪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大陸地區人士配偶楊明會所生之子楊毅林間之親子關係及撫養爭議,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西元2011年10月31日(2011)津法民初字第6726號調解「原告楊明會與被告林雪敏之子楊毅林,由被告林雪敏直接撫養。案件受理費40元,由原告楊明會負擔。」,上開調解書並於西元0000年00月0 日生效,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屬實,爰依前開規定聲請裁定認可,並提出上揭調解書(含重慶市江津公證書及海基會證明)、生效證明書(含重慶市江津公證書及海基會證明)各1份為證。

三、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文件,堪信聲請人所稱為真實,且該判決內容亦不違背我國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又中華人民共和國業於西元1998(民國87年)1 月15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並自同年5 月26日起施行,嗣我國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已得依該規定聲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裁定認可,故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裁判日期:201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