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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建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6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岡山榮譽國民之

家法定代理人 張國教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被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裁判日期:2013-04-03